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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庆军,邵立红,程敬强,张均红,程敬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庆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邵立红,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程敬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张均红,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程敬新,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庆军、邵立红、程敬强、张均红、程敬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庆军、邵立红、程敬强、张均红、程敬新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