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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锐与被告冯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冯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24号原告张锐,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香玲,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锐与被告冯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张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