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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明、李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李春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840号原告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瑞阳路303号。法定代表人李香祖,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燕,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汉族,1992年9月17日生,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李春爱,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原告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被告李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衣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