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奇羊、徐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奇羊,徐志文,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奇羊,男,汉族,1955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志文,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7392875N(1-1)。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志文、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志文、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收入572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