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江西科得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江西科得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91民初164号申请人: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4293926X。法定代表人:储培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科得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一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9459727E。法定代表人: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科得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得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在保险金额33万元内以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科得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和 良审判员 卢 清 生审判员 欧阳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真 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