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照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照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81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09号(卧龙区五交化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赵玉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照乐,女,汉族,30岁,住社旗县。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照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本品审 判 员 申莹萍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