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顺兴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长春市顺兴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24号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市顺兴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乔良,经理。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顺兴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顺兴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顺兴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财产保全费5000,由申请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