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民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军士与邓利云、李光中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军士,邓利云,李光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军士,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利云,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审被告:李光中,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郑军士因与邓利云、李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郑军士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借款当时是善意借款人,李光中也未否认该借款的真实性。被申请人邓利云与李光中在夫妻关系期间有多笔转账往来,两人共同管理家庭生活,也添置了大额财产,共同花销极大,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中也明确了25万元的共同债务,应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将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强加给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邓利云答辩称,申请人作为李光中的同事,明知其赌博,还借钱给他,主观上不具有善意。申请人借款给李光中的时间应该在被申请人与李光中结婚前即2012年,借条时间是改动的。即使转账时间是2013年6月14日,也不能证明该笔转账是本案的借款。且李光中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借款是婚前债务。申请人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夫妻关系期间并没有大额支出。本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郑军士申请再审称,其是善意借款人,案涉借款应认定为李光中和邓利云的夫妻共同债务。经查,对于郑军士是否是善意出借人的问题,虽然从现有证据和原审查明事实看,没有证据证明郑军士在借款时明知李光中借款是用于赌博,其主张其是善意借款人的理由成立。但在李光中涉嫌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中,已经查明从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光中以投资为名,用支付高额利息为饵,以借款方式分别骗取多人共计176万元,用于赌博、偿付高额利息和个人挥霍。而本案借款也发生在该一期间内。同时,综合考虑李光中和邓利云20**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不长,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小孩的婚姻状况,以及邓利云系医师,有稳定收入,婚姻期间购买的价款为207700元东风标致车是以邓利云的名义贷款购买,除此之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其他重大投资和支出等情况,原审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无不当。且从李光中和邓利云两人的离婚协议看,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分割较为平均,没有明显的转移财产嫌疑。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是恰当的。郑军士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军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克江代理审判员  周 嫱代理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