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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延霈与安新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霈,安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延霈,男,1988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新鹏,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延霈与被执行人安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新鹏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延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