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4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辩护人顾欢��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恭、书记员张文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顾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为在昆明市呈贡区惠景园小区做装修的聂某某提供砂石料,装修完工后聂某某尚有1890元的尾款一直未支付给罗某。2016年12月23日,罗某通过其妻子的微信以要装修房子为名,将聂某某约至惠景园小区x栋xxx房。16时许,罗某与“老三”来到现场,并将聂某某带到罗某位于惠景园的砂石销售点,后罗��叫来陈某某等人,在砂石销售点罗某与聂某某因款项问题产生争执,陈某某便对聂某某实施殴打。接着,罗某叫上陈某某、“九哥”、“老三”、“XX幺”分别驾乘两辆车,强行将聂某某带至呈贡区乌龙村滇池边的一处空地上,下车后罗某威胁并殴打聂某某,并将其车钥匙强行扣下。随后,罗某等人又将聂某某带回惠景园小区,要求聂某某赔偿5000元,并安排陈某甲、“老三”两人带着聂某某前去取款,后聂某某在支付了5000元后取回自己的车钥匙并离开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罗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罗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积极赔偿,取得谅解;2、认罪态度较好;3、被害人对诱发本案有一定过错;4、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聂某某报警称:在呈贡区惠景园卖砂处,因欠对方货款未结清被人殴打,且被敲诈勒索了3100元,后呈贡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并立案调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于2016年12月23日在昆明市呈贡区交警大队被呈贡分局民警抓获。(3)身份信息情况,证实:罗某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4月27日,罗某因犯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4)被告人罗某手机信息内容,证实:被告人罗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两条信息,内容涉及找被害人的情况。(5)被害人聂某某提供的病历记录复印件,证实:聂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到昆明城东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左胸、左肩背部软组织挫伤。(6)证人罗甲提供的付款证明单复印件,证实:罗甲提供的手写记账情况,10-906,砂石料合计2889.5元,其上注明“3月22日已付1000元,7月14日打不接电话”,被害人未付10-906砂石水泥等材料费用合计1889.5元。(7)被害人聂某某提供的收条原件一张及农业银行取款凭证原件,证实:被害人聂某某提供的收条原件一张,金额为1890元整,收款人为罗××。账号为62284808686423****0的银行卡于2016年12月23日18:39在ATM机上取款5000元。(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赵某某(系被告人罗某妻子)退还被告人罗某通过非法手段向被害人聂某某多收取的3110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聂某某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9)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民警对涉案人员老三、老五开展调查工作,经多方查找,暂未能找到涉案人员进行调查。(10)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民警对被告人罗某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18时左右,他到惠景园小区玩,之前他在惠景园卖砂的工地上帮罗某送砂石料。罗某开着两张车过来工地上,一张黑色的奥迪A6轿车,一张白色现代越野车,罗某开着奥迪车,还有一个欠罗某砂钱的装修老板。车上一共下来了六个人,包括欠罗某砂钱的装修老板。罗某说装修老板差砂钱,带出去转了一圈,并让他和老三一起去取钱。老三和装修老板上了他的车来到南亚风情园的农业银行门口,老三和装修老板下车去取款,过了20分钟左右,他们两个上了车,他又开车把他们带到惠景园的砂场工地上。后来他看到罗某给装修老板写收条。(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16时许,罗某打电话说找到差钱的人,让他过去看看,于是他拿着记账本从七彩云南开着他的云A8KA**的白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去到惠景园卖砂的地方找罗某。他在罗某卖砂的点上等。大概等了两、三分钟左右,他看见有一个胖子走在前面,罗某和老三跟在后面朝卖砂这边走过来。他问罗某这个胖子的电话号码,他拿电话号码对了一下他的账本,发现这个人没有差他的钱。他问罗某这个胖子欠了多久的砂款,罗某说去年就欠了,他打了这个胖子两巴掌。胖子在对单据的时候,罗某跟胖子说:“我找了你这么长时间,还请人守着你,你看我费用怎么算。”胖子说能把钱付了就不错了,其他的钱管不着。这时罗某就提出带这个胖子出去玩一转,九哥开着一张奥迪车,老三坐在副驾驶位置,胖子坐在二排的中间,罗某和XX幺坐在胖子的两边,他一个人���着他的车,车刚从惠景园开出去没多久,他就打电话给罗某说不要走远了。于是他开着车跟着他们走,走到滇池星城的时候,九哥找不到路停下来换罗某去开车,换好之后又继续走,一直从环湖路边有一块写着“乌龙村”大石头的路口转进去,进去一直到了滇池边,走到滇池边有一个小门的地方,像是一个废弃的工厂,进去有一块空地,罗某下车把胖子拖出来拳打脚踢,胖子喊不要打了,拿八千元钱,他赶紧把车停好,上去跟罗某说不要打。他跟胖子说赶紧把砂款付了,罗某也就没有打了。胖子说该说的都说了,如果还不解气再打嘛,说完罗某又打了胖子一顿,后他们开车返回。(3)证人罗甲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3日下午三、四点左右,她看到罗某带着姓聂的人还有另外两个男子到了卖砂处。过了一会,跟她哥来的另外几个人扯那个姓聂的人的袖子,说让姓聂的人走。那个姓聂的就跟着她二哥他们走了。姓聂的男子大概在今年三月份的时候付过一次钱,付了1000元左右,还剩下1989元没有付完。(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好几个月前,她老公告诉她一个手机号码让她加微信。对方的微信名叫艺燕装饰,她跟对方说要装修房子,叫对方来帮看看怎样装修。2016年12月23日,对方先打电话给她,她告诉对方在惠景园x栋xxx号汇合。她和对方在房子那里汇合后,在房子里讨论怎样装修房子。隔了几分钟,罗某来到房子里说对方差着砂款,然后他们就出去外面说,后来他们就离开了。3、被害人聂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4月份,他承包了惠景园xx幢xxx的一个装修工程,结识了一个在小区里送砂送水泥的男子,之后男子给他送过几回砂,期间付过1500元左右的砂钱,���了5月份装修完之后,还欠1890元。之后他回文山去了。由于他的电话丢了,打电话找不着他,前个星期,这个人向10幢906的业主要了他的电话号码。2016年12月21日,一个女的加了他的微信,今天下午17时许,这个女的打电话说要装修房子,叫他去惠景园x幢xx室。他去到x幢xx室,紧接着有两个男子从外面进来,其中一个穿蓝衣服的男子问他做了什么亏心事,他说他没有做亏心事,就欠了点砂款。对方喊他上车谈。之后他们来到卖砂处,对方找出之前的买砂单据,算了之后他还欠对方1890元的砂款,他说该付多少钱付给对方,有一个男子说不行,对方找兄弟找他的费用和派人找物管和业主的费用都要由他一个人承担,他不同意。在争吵的过程中,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用拳头打了他左边额头两拳。之后有两名男子强行把他拉到一辆黑色的奥迪轿车后排,他坐在这两名男子中间,前排还坐着两名男子,然后就开着车走了,后面还跟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在车上他问对方这个事情要怎么处理,要给对方多少钱,穿蓝衣服的男子说不要钱,就是要拉他出去游一转。后来年纪大一点的男子对他说给一万元就行,他说他没有那么多钱,给5000块行不行,这个男子说不行,最低要给8000。到了乌龙村的滇池边,穿蓝衣服的男子对他说把他丢到滇池里信不信。之后,对方拉他下车,穿蓝衣服的男子用右手打了他。穿蓝衣服的男子把他的面包车钥匙拿走,说要把面包车押着,然后对方把他带到惠景园卖砂处坐下来谈。穿蓝衣服的男子说拿5000元。穿蓝衣服的男子说喊两个小弟开着车去农村信用社取5000元。之后他和另外两个男子开车来到南亚风情园的农业银行,在ATM机上取了5000元。回到惠景园卖砂处把5000元拿给穿蓝衣服的男子,男子给他开了一个1890元的收条。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罗某前三份讯问笔录均做无罪辩解。后其供述,2016年12月23日,按照之前的约定在惠景园3栋104房间见面,装修老板来了说还欠着他砂石料钱。他们来到砂石点,他当时就想把对方打一顿。他借了九哥的车把对方带到了乌龙村滇池边上,下车他就打了对方,然后把对方带回了惠景园,对方问他拿多少,他说加上砂款一共拿5000元。后来他见到“海图”,他叫“海图”送对方去取款,后来聂某某取了5000元给他。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聂某某辨认出2016年12月23日17时30分在呈贡惠景园威胁自己,并向自己索要5000元现金的男子为本案被告人罗某。陈某某辨认出跟罗某一起去的“老三”为罗青培,辨认出欠罗某���的胖子为本案被害人聂某某。陈某甲辨认出案发当时驾驶白色现代越野车的人为本案证人陈某某,一起去取钱的“老三”为罗青培。(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某辨认出其殴打被害人的地点位于呈贡区惠景园小区;殴打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地点位于呈贡区乌龙村滇池边。(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呈贡分局民警对陈某甲驾驶的轿车进行扣押,已依法发还陈某甲。(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罗某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均呈阴性。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讯问的现场情况,及民警对陈某甲、陈某某的电话记录进行录音,内容与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罗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罗某具有殴打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身体自由权不受非法侵犯,惩罚非法拘禁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人民陪审员 赵健昕人民陪审员 王顺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