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463李建朝与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地热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超,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朝,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1民初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所在地在天津市,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原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徐州九里山医院为被告,由于九里山医院受原审法院属地管辖,所以原审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诉讼中变更了诉讼主体,由于本案主体发生了变化,原被告双方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翟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