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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行审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扬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包纪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2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安监罚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包纪荣,本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3日以情况有变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扬安监罚字〔201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春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