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国瑶与刘新丽、王多龙、李东文、刘正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瑶,刘新丽,王多龙,李东文,刘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瑶,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被执行人刘新丽,地址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多龙,地址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东文,地址内蒙古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刘正义,地址现下落不明。王国瑶与刘新丽、王多龙、李东文、刘正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阿左商初字第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丽、王多龙、李东文、刘正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国瑶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刘新丽、王多龙、李东文、刘正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国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娜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