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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与曾健强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859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曾健强本院在执行曾健强依法缴纳诉讼费一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健强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志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