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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志玲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玲,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唐志玲。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1656.93元,已执行到位81656.93元,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