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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蒲林、彭碧珍、蒲果、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蒲林,彭碧珍,蒲果,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原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定洪,行长。被执行人:蒲林,男,汉族,1960年05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彭碧珍,女,汉族,1962年12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蒲果,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3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蒲林、彭碧珍、蒲果、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2016)川1304执2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XX号等处的非住宅房18套、商业房3层、住宅房3套(详见查封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XX号等处的非住宅房18套、商业房3层、住宅房3套(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