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庆平、李秀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庆平,李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陆庆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秀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陆庆平与李秀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