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袁xx诉盛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盛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134号原告:袁xx。委托诉讼代理人:袁yy,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xx。原告袁xx与被告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yy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18日为2.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经营螃蟹生意,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2015年春节前夕,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2015年11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40万元于2015年12月18日归还。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盛xx未作答辩。原告袁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进行了证据举证。对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后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袁xx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期三个月,从8月18日至11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汇款40万元。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2015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袁xx人民币到12月18日总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定于12月18日还款。”后被告再未还款,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为因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息2%计算借款利息,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归还的10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的借款利息,故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重新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仍然为40万元。原告主张的40万元应该包括本金34.8万元和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的利息5.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支付的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支付10万元之后,仍于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本金为40万元的借条,故对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约定月息2%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其中4.8万元系支付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的利息,剩余5.2万元系归还40万元借款本金,故本案被告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应为34.8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5.2万元系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的利息,未超出双方约定的月息2%,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5年12月19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有关事实进行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xx支付借款本金348000元及利息5.2万元(自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8日);被告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xx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4.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0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10390元,由原告袁xx负担89元,由被告盛xx负担1030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尹春晖代理审判员  刘洪波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