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青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磊,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陈院,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树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民终178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750000元,受理费11300元,执行费100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日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陕西中消伟业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