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超只与曹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只,曹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84号原告:马超只,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曹章生,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只与被告曹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超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瞿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超只负担。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