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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义马气化厂申请执行王长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王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71号申请人: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马气化厂。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厂厂长委托人:黄铁懔,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长河,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煤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气化厂。申请执行王长河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义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长河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霍广积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王长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出具书面申请撤回该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义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诚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