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5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欢与于清臣、陈国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欢,于清臣,陈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5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欢,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于清臣,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陈国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欢与被执行人于清臣、陈国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清臣在中国工商银行阿荣旗支行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清臣在中国工商银行阿荣旗支行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文刚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