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广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558号被执行人:李广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广辉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广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巩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