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辖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兵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351楼10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李波,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新区舜天路200号建功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中兵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华道88号。法定代表人:司有林,经理。上诉人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山德润人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唐山中兵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唐山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由河北省高院审理,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高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或河北省高院管辖。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山中兵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院已立案受理,被上诉人在河北省高院提起的反诉请求包含本案诉请内容。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高院审理。即使不移送管辖,也应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唐山市××区辖区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及被上诉人唐山中兵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反诉、反诉诉请是否包含本案诉请内容待实体审理经举证质证后再行认定。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太山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