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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郎平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郎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64号罪犯杨郎平,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8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郎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郎平应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0311.78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30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郎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郎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大部分赔偿款未缴纳,消费偏高,予以从严,故调整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郎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