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海斌、吴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斌,吴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斌,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4日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1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伟,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转捕,同年4月21日经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斌、吴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斌、吴伟及辩护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赵海斌、吴伟等人共同出资在本市鄂城区泽林镇寿桥村十组董家湾等处先后七次开设赌场,利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每场组织20余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赵海斌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及找人放哨,吴伟负责组织他人参赌,赌注为人民币10元起注,200元封顶,每场平均盈利人民币2000余元。同年12月20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4100元,赌具3套等。案发后,被告人赵海斌、吴伟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斌、吴伟及辩护人李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退赃收据;证人吕某、董某1、董某2、董某3、程某、陈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李敏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伟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斌、吴伟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资金,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斌、吴伟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海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斌、吴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海斌、吴伟及辩护人李敏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对被告人吴伟进行社区矫正。据此,根据被告人吴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赵海斌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海斌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吴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吴伟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杨 惠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卢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