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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潘红申请执行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潘红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799306元(执行费:102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