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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米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米某,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670号原告:孟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米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牛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自由职业,住本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孟某与被告米某、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米某、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日,被告米某、牛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米某、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日,被告米某、牛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米某、牛某偿还借款60000元,其提交了由被告米某、牛某出具的借条为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借款后推诿不付,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米某、牛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米某、牛某偿还原告孟某借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米某、牛某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晓英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何承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燕燕书 记 员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