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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晓琴、黄世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琴,黄世斌,李高泉,苏源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琴,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斌,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泉,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源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非,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琴、黄世斌因与被上诉人李高泉、苏源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刘晓琴、黄世斌发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限刘晓琴、黄世斌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5.35元。刘晓琴、黄世斌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催缴受理费通知书》,但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晓琴、黄世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俊东审判员  李 罡审判员  神玉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子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