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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滇德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滇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滇德,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陈滇德曾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10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3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滇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执行逮捕。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滇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7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陈滇德在丹徒区上党镇XX号其家中及自己车内,分别容留潘某1、潘某2(均已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丁某等多人吸食冰毒6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滇德容留犯罪嫌疑人丁某及潘某1、巫某、辛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1次。2.2016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滇德容留犯罪嫌疑人丁某及潘某1、巫某、辛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1次。3.2016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滇德容留犯罪嫌疑人丁某及潘某1、潘某2等6人在丹徒区上党镇上会合偶村扬溧高速涵洞处其车内吸食冰毒1次。4.2017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滇德容留犯罪嫌疑人丁某、潘某2在丹徒区上党镇上会122省道陶巷路段附近三岔路口其车内吸食冰毒1次。5.2017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滇德容留潘某2在丹徒区上党镇上会水库大坝处其车内吸食冰毒1次。6.2017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滇德容留潘某1、潘某2等3人在丹徒区上党镇上会122省道陶巷路段附近三岔路口其车内吸食冰毒1次。被告人陈滇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滇德在庭审时无异议,并得到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人潘某2、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滇德的供述和辩解、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出具的尿液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滇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滇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滇德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滇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滇德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滇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滇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 俊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