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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耀宗与被执行人安润存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宗,安润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42号(二)申请执行人王耀宗,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安润存,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耀宗与被执行人安润存金钱给付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