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武志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武志萍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次新建北路308号。负责人:王贵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赟,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住榆次区,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志萍,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祁县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武志萍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于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