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富城金属塑料制品厂、胡秀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富城金属塑料制品厂,胡秀雯,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204号之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富城金属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福基穗龙北路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29729927。法定代表人:胡永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冰,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达,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胡秀雯,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向乐工业区同安30队(同安村民委员会厂房之三),注册号:442000000785524。法定代表人:罗伙明。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富城金属塑料制品厂与被申请人胡秀雯、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富城金属塑料制品厂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秀雯、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9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秀雯、中山市奔仕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9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