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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天翼电气成套结构件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常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天翼电气成套结构件有限公司,常熟市常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004号申请人:张家港市天翼电气成套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常熟市常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新港四岸。法定代表人:曹亚萍。申请人张家港市天翼电气成套结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常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天翼电气成套结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常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天翼电气成套结构件有限公司以现金55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翼电气成套结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常旭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