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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德全与周维金、随县草店镇雨濛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全,周维金,随县草店镇雨濛村委会,随州市华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026号原告:周德全,男,193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委托代理人:郑道勇(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随县小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维金,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被告:随县草店镇雨濛村委会,住所地:湖北省随县草店镇雨濛村。法定代表人:管用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家德(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随县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随州市华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草店镇雨濛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邹小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全与被告周维金、随县草店镇雨濛村委会、随州市华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德全负担。审判员  马玉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