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侯玉倩、朱计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倩,朱计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25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西侯庄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30527199310042423。被执行人:朱计山,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南和县城关镇南内村81号,身份证号:1305271970010203IX。本院在执行侯玉倩与朱计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玉倩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侯玉倩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1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