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伦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伦,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贾伦,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生于1966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贾伦申请执行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张建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贾伦借款17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30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