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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兴旺与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杨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49号申请人:武兴旺,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沙坝路。负责人:杨兵。被执行人:杨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8日,住旺苍县。申请人武兴旺与被执行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杨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兴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在银行的存款4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武兴旺自有的川x**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作出(2017)川0821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县兄弟建材经营部在工商银行旺苍县支行xx账户的存款48万元,其中冻结时账户实际余额298元。同时将武兴旺所有的川xx号丰田车予以查封,指定由武兴旺管理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和毁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迪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