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长永与孙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永,孙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邵长永,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宗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长永与被执行人孙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宗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宗明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