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纪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纪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辉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纪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516号,执行标的7500元。后因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516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1月16日,被执行人陈某交来案款4000元;1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000元。2017年1月16日,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至5月分五次将剩余2500元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5月底,被执行人已将剩余案款全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案件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