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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闫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81号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北山东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峰,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闫xx,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5031973********,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xx小区*号楼*单元***室。关于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闫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闫志国所有坐落于双鸭山市尖山区向阳家园6#(双房权证件字2001105**号、双房他证尖字第2015072**号),建筑面积为58.64㎡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93824.00元。现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用上述房屋抵偿全部欠款88500.44元。双方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闫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03民初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119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家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