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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与闫正强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赵荣华,赵继强,许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主要负责人:赵国成,行长。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4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赵荣华,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4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继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6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许玉蓉,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30日,住址同上。本院(2016)川1324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申请执行闫正强、赵荣华、赵继强、许玉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现已履行23300元,剩余债权267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查封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申请执行闫正强、赵荣华、赵继强、许玉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杰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