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凯与韩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凯,韩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胡凯,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韩朗,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朗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胡凯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韩朗承担。经申请执行人胡凯申请,2017年2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6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29日轮候查封韩朗所有的位于泗洪县体��路市场B座*幢2-602室的房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