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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俊改与张泽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改,张泽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449号原告杨俊改,女,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沁阳市。被告张泽顺,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改诉被告张泽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俊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俊改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