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俊改与张泽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改,张泽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449号原告杨俊改,女,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沁阳市。被告张泽顺,男,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改诉被告张泽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俊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俊改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