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合志同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合志同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合志同方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3民初11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61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以(2017)渝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雨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