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施轶群、陈富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轶群,陈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财保1号申请人:施轶群,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富强,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施轶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富强价值人民币(下同)21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担保人黄友峰以其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5号之二606室房屋(厦地房证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富强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友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5号之二606室房屋(厦地房证第××号),价值以不超过21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施轶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