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伟、朱改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朱改革,孙增增,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159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伟,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现服刑于枣庄监狱。被执行人朱改革,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孙增增,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伟、朱改革、孙增增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伟尚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改革、孙增增出狱后原居住地查无此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台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15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