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结来与何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结来,何宗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076号原告:曹结来,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宗南,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曹结来诉被告何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曹结来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结来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结来负担。审判员 杨运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