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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红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兵,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兵,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圣都国际*栋**楼。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该公司经理。高红兵申请执行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高红兵支付案件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6年3月18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为2%),并案件受理费3950元、执行费5930元。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高红兵与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红兵支付案件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06000元。以上款项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206000元;案件执行费5930元由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清偿义务,依法恢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63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2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红兵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