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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李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李有良,王冬四,宗满仓,王玉花,宗小二,张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文安县政通道249号。负责人徐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有良,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冬四,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宗满仓,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玉花,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宗小二,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张秋艳,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有良、王冬四、宗满仓、王玉花、宗小二、张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依笑 搜索“”